我國計量法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時國內尚無“計量校準”一說,儀器計量校準公司,只有“計量檢定”,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規定: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檢定分為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是對計量器具依法管理的兩種形式。無論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計量校準儀器,都屬于法制檢定。
《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1高計量標準,合肥計量校準,為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中指出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四個方面用于執1法監督的工作計量器具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統稱為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大家不難理解,這里筆者主要談談如何判斷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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